公车行路,怎能百姓养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6: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若夷

  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一大“亮点”就是,为了公平税负,取消了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1月1日《京华时报》)。

  政府并非低收入或者弱势群体,因此,不应成为免税照顾的对象。无疑,该《条例》这一改进的公平税负价值十分明显,值得赞赏。不过,赞赏之余,不能不指出的是,如果从整个交通税费领域看,需要上述“公平”改进的并不止车船税一项:比如公路养路费,就几乎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依据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养路费的免征范围包括很大一部分公车;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包括拖拉机、畜力车等在内的农用运输车辆,却不在免征之列。

  这样一个免公(车)不免农的养路费征收格局,其不公平效应无疑显而易见:公车行路,须由百姓养路。

  最近,关于养路费的争论十分激烈。即使我们抛开合法性问题不论,仅就养路费征收的具体内容来看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应征的不征,应免的没免。这无非是因为,长期受惠于不公平税负格局的既得利益者,难以割舍其不公平收益。

  公平、平等乃一切税费政策的灵魂。因此,新的《条例》在公平税负方面所做的改进固然可喜,但我们还应有更广泛更深入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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