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联系方式须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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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02日07:33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自昨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同时,《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