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24年后,“死核权”重归最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8:28 长江商报

  执行案件办理期限规定同日施行有财产可执行案件半年内执结

  据新华社电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1日起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自1983年以来死刑核准权的最大一次改革。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8个通知。

   可执行案件半年内执结

  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终结执行应公开听证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规定》还明确,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和根据应公开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这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法官联系方式须公开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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