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租售前要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8:46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月1日讯(记者尹玉涛)记者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为防止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出租中出现漏洞,我省要求,经济适用房在租售前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房源信息,严禁经济适用房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

  按照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在租售之前,各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将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