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死刑案核准权 收归最高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9:47 南方新闻网

  元旦起死刑案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

  明确废止8个关于授权高院和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据新华社电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8个通知。

  这8个通知是: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法院严格规定案件办理期限

  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据新华社电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按《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法官联系方式须告知当事人

  最高法院规定执行费用标准应公开

  综合新华社消息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规定》还明确,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此外,《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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