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联系方式须及时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10:08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 昨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另外,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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