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取款遭偷窃 无法举证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0:55 正义网-检察日报

  帮朋友取款在公共车上遭窃,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该款被偷,只得担责赔偿。2006年12月11日,江西省鄱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人王斌赔偿受害人刘国中人民币2万元。

  王斌与刘国中是做生意时认识的朋友。2006年3月9日,刘国中在广东做生意需要一笔款,遂打电话回家给妻子,叫她到银行取款2万元。王斌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刘国中的妻子取钱。王斌拿存折去银行帮她取了2万元现金,回家途中钱包在公共车上被割,现金被窃走。后来,刘国中多次向王斌讨要该款未果,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斌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王斌帮朋友取款2万元后,以该款在公共车上被窃为由,拒绝赔偿刘国中现金2万元,可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款被盗,依法负有赔偿的义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韩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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