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食品禁作食品原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3:38 北京晨报

  国家质检总局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记者姜雪丽、齐中熙)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通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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