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木桶理论"下的同命不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10:19 东方网

  所谓“木桶理论”,即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板。“木桶理论”还有两个推论:其一,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木桶才能盛满水。其二,只要这个木桶里有一块短板,木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

  近年来,“同命不同价”引发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2007年的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门了,到邮局寄出了一份快递,快递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周律师告诉记者,选择元旦这天寄是因为“监督法”开始实施,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1月2日《新快报》)

  在“木桶理论”下,“同命不同价”话题里的低收入者就是那块短板。有诸多的伤亡赔偿纠纷安中,对于“同命不同价”的“声讨”一直不绝于耳。有人受害者家属亲友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他们在司法界提出质疑,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城里人”比“乡下人”的命值钱,这一司法上的“城乡鸿沟”其“短板效应”显而易见,影响着社会和谐与公平。但是,要想立即从立法和司法上强制规定“同命同价”,无论是“断长板以适短板”,还是“凑短板以适长板”,都几乎是削足适履,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不可能的。

  不要总想着“一口吃成个胖子”。我们不要责怪法律委身于现状,屈服于客观存在的收入差距。从和谐的理念到和谐的现实,是一个宏大的理想图景。近日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清轻重缓急,从当前办得到的事情做起,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这是一种理性和务实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破解“同命不同价”,出口在于通过循序渐进的努力,逐渐使最短的“木板”长得更长一些,达成城乡居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是一个演进的过程,不能急躁冒进,不能揠苗助长。只有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才能最终实现“木桶”承载和谐的最大容量。

  一个装满和谐之水的“木桶”需要大家一起来打造。包括决策者在内的每个人心里都时刻装着和谐,一步一个脚印,用每一个具体的行动去构建法治公平、和谐文明的社会,着力于缩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居民之间的差别,进而影响每一次立法修法、政策调整和实施举措,那么“同命不同价”将不再成为法治困境,也不再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话题。


作者: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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