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曲解物业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14:29 新民晚报

  周骏

  前几天一位未署名的读者给我发来一份传真,部分内容的文字不甚清晰,但通栏大字标题却是赫然在目——贵阳中院裁定: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委会。赶紧上网,找到了新华社这篇电讯稿。原来贵阳市某小区的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业委会,但在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时,却得到“暂不能备案和不能批准申请”的答复。于是小区216户业主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建设局承认业委会的合法性并批准备案,但区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讼。业主们不服判决,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贵阳市中院经审理,以“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不当”为由,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判决……

  尽管这只是一个间接的裁定,但字里行间明白无误地传递了一个被很多人误解的常识:业主只要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是无须请求房地部门批准的。

  成立业委会难是眼下业主维权中的“顽症”之一。前些日子,上海媒体披露某小区8年未能成立业委会,事后有浦东一小区业主给我打来电话,说他们小区筹备业委会长达10年至今也没成立起来。静安区某小区依法成立了业委会,但房地部门就是不予备案,至今已一年多仍不给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曲解物业法规,滥用公权力横加干涉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其中指导变领导、监督变操纵、备案变审批可谓是最典型的表现。

  其实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到地方物业法规,从来就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委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业委会成立后的备案是告知性备案,而不是审查性备案。我想,贵阳市中院的这个裁定应该引起房地部门的反思,如何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运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实在是当务之急。

  [本文上海电台今天下午4时30分《晚报大家听》(中波990、调频93.4)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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