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公职人员理应回归常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0:09 红网

  郑州市元旦开始实施的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1月2日《南国早报》)。

  事实上,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授予新闻媒体的一种公共权利,舆论监督并非只在一个特定的地域和某些人群中有效,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涵盖一切公共事务。因此,媒体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早就由宪法和党的政策加以明确规定。

  可遗憾的是,现实中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时往往因受到干扰而真正发挥不了。尤其是一些地方媒体涉及重大事件报道时,由于当地权力部门怕媒体披露而影响到自身形象或者某些官员的仕途时,就滥用公权力,给媒体施加压力,尽管记者冒着危险去采访甚至完稿,但被“枪毙”的也不在少数。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也受到其抵制,甚至会遭到打击报复,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也被削弱。相反,对正面的宣传报道他们却求之不得,甚至不怕浪费纳税人的钱,不惜重金让媒体作专题大肆宣扬,好让他们出政绩和出风头。前久,报道广西南丹“治污秀”的媒体,就从两方面告诉了我们。一方面是当地领导要出政绩,往自己脸上贴金,要你宣传你就得宣传,即便是作秀、假大空也罢。另一方面则是参加报道的记者并不是不知道那是作秀,也不是心甘情愿地采访报道,而是在有形与无形的压力下进行违心的报道罢了。

  本来,媒体有权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同时,国家公职人员也应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但现实是,大多数公职人员,尤其是手中掌权者对媒体的舆论监督都有抵触情绪,进而动用公权去干扰媒体,影响了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媒体也因此感到舆论监督有些“力不从心”。以至于郑州进一步强调“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时,而刊登和转载这则新闻的报刊和网络几乎都打出了这样的标题:“郑州地方法规首次明确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看到这样的标题,实在发人深省!既然法律和政策早已赋予媒体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郑州此举只不过是再强调一下而已,又何谈“首次明确”、“首次规定”、“首次出台”。媒体如此“吵作”,正好彰显我国目前新闻监督权之轻!看来,媒体真的深感舆论监督力不从心!

  其实,媒体执行其监督权,监督公务人员,应该是社会中的一种常态,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并非常态。我们看到的是,新闻监督权之轻和舆论监督力不从心。究其原因,不是我们的媒体不自信,我们的新闻记者不优秀,而是我们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机制不完善和缺乏保护新闻记者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然而,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对增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透明度,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其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理应回归常态。

稿源:红网 作者:李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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