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只能“补钱”不能“补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4:5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法定节假日里,单位采用“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属“柔性侵权”

  据新华社电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每逢各种法定假期过后,涉及加班报酬的劳动争议就大量出现。有关专家为此提醒说,尽管劳动者加班后不能选择“补钱”还是“补休”,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安排。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专家指出,根据有关部门在往年掌握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例如即使在春节前三天的法定节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这属于“柔性侵权”,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元旦加班费这样算

  1月1日加班费=加班工资基数(正常每月拿到的工资数,不含额外奖金或补助)÷20.92×31月2日、3日加班费=加班工资基数(正常每月拿到的工资数,不含额外奖金或补助)÷20.92×2

  早报讯(记者侯林利)昨(3)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小心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藏“猫腻”,特别是在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时,要以正常工作应得工资来确定,而不能以基本工资来“偷梁换柱”。

  市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元旦三天假期中,1日为法定假日,2日、3日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给加班费。另外,有的岗位是实行轮休制的,如果正好赶上元旦假期上班,看似正常工作,也应该按照加班来处理。

  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应为其“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能简单的将岗位基本工资(特别是岗位基本工资非常低的情况下)来替代正常工作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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