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捞“好处费”受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6: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虚开发票捞“好处费”受严惩
文 记者李钢、刘旦 通讯员穗检宣

  为了给自己捞一把,原广州市芳村区国税局第四管理分局科员的陈剑锋竟然利用手中的权力,动起了“卖”发票的主意!由于他虚开发票,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国家税收损失了45万余元,他个人从中获取了4万多元的好处费。可是他的这些行为却难逃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法眼。最终,陈剑锋被法院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假冒他人签名购买发票

  在2000年6月至2003年期间,陈剑锋主要负责发票的验旧、核销审批以及售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发票需要有真实的交易发生。于是,陈剑锋就与自己管辖的片区内的海凌装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商量,提出“我的业务熟,你们公司可以将所有申请、年审发票等业务都交给我来代办。”海凌公司方面答应了陈剑锋的提议。于是,陈剑锋通过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和弄虚作假等方式,冒充海凌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擅自填写并审批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验旧、注销审批表》,偷偷购买了国税销售发票9本。

  虚开发票卖给他人收好处费

  也就在此时,一间名为“创意居”的窗帘装饰商店的负责人吴某通过他人的介绍认识了陈剑锋,吴某每年向陈剑锋购买发票,累积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近140万元,导致国家损失了45万余元的税款。而陈剑锋则趁机捞到了4万多元“好处费”。

  陈剑锋的行为首先引起了其单位内部的怀疑,由于购买发票的流程都要输入电脑中,于是在单位内部跟踪的时候发现了陈剑锋的问题。而原芳村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应相关单位纪委的要求,也提前介入了此案。陈剑锋见事情已经败露,只好向检察官全盘托出自己的关于虚开发票出售的事实和行为。

  平时在单位获评价较高

  据原芳村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此案的发生,也能看出有关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监督不到位,使得陈剑锋能够背着主管领导,自己审批,自己购买发票得逞。而陈剑锋在案发之前单位内部对他的评价也比较高,都认为此人是个挺老实的人。但是由于陈剑锋工作十几年来一直都是担任科员,所以心理上也出现了不平衡,希望能够通过职权来牟取私利。

  记者获悉,陈剑锋案也是自刑法修订后广州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查的、当时在全省都为数不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新罪名案件。

  2004年6月16日,陈剑锋被依法逮捕。法院审理后,判处陈剑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点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陈剑锋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负有对发票予以验旧、核销、审批及出售的职责,本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但他为徇私利,竟然假冒他人公司名义,自填自审审批表格,购买国税销售发票,并将其虚开给他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4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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