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不得因计较车损堵交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8:38 法制日报

  本报福州1月3日电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徐建峰 自1月1日开始,福建省福州市实施的《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将有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进行理赔工作。

  办法规定,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车损坏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就近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立即报“110”(或“122”)备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案后应当迅速派人前往定损理赔。凡在福州辖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不含碰撞水、电、通讯、道路方面等公共设施),且车辆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均可适用该办法。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