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发票成为腐败者的“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8:38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被查处的犯罪嫌疑人通常用发票作为犯罪的“挡箭牌”,辩称贪污、受贿所得钱财全部或部分作为公务开支或募捐给“红十字会”、“希望工程”等慈善组织等,没有据为己有,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目前,报销巨额发票具有普遍性、多样性,群众反映强烈。如2006年某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0件10人职务犯罪案件中,3件3人辩解所得钱财用于公务招待、经济发展需要等,并出示大宗发票以证实清白,意图规避责任,但对此没有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也因缺乏具体操作,致使深入查处及查实的极少,从而使得报销发票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成为反腐工作的“拦路虎”。

  实践中,报销巨额发票是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法规,逃避惩罚的重要手段,危害极大。我们必须积极深入研究,认真寻找对策,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堵住报销巨额发票这个漏洞:

  第一,规范发票领购制度,堵住虚领发票漏洞。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而且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但税务机关为了多收税,通常不严格核实发票领购方的身份,只要交上税,便发给领购方发票,从而造成发票领购的混乱,并引发职务犯罪的产生。对此类现象,税务机关的主动自查自纠和司法机关的积极查处应有机结合起来,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予以相应处罚;对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使其无路可走。

  第二,规范发票开具制度,堵住虚开发票漏洞。“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这是发票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现实中,收款方(开票人)为了自身利益,多招揽顾客,通常对付款方(收票人)的要求不加推辞,付款方要求开什么品名发票、金额发票,就给开,而不是如实开具,有的甚至代开发票,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履行发票管理职责,认真检查发票开具情况,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予以相应处罚,使其无机可乘。

  第三,规范发票报销制度,堵住虚报发票漏洞。虚构事实,骗取报销的资金实质上就是贪污行为。办案中,司法机关应对涉嫌虚开发票现象的,不论困难多大,不论涉及到谁,均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

  读者 赵秀庆 胡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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