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运公司弄丢700元图书只获得赔30元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8:43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 (记者 孙珺)快运公司按发货单上的赔偿标准,而非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这样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读者吴先生向记者投诉。

  据吴先生介绍,去年9月18日,他通过硚口古田一家快运公司发一套价值700多元的名著到武穴,可之后却接到对方一连串的催书电话。他到快运公司一问,对方找了三个多月,仍无结果,并称可以按运费的5倍赔偿。“700块钱的货只赔30块钱(运费6块钱)?”吴先生十分恼火。

  该快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吴先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只能按照发货单上的运输协议:货物损坏或丢失,按货物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的童律师认为,格式条款不可单方不合理地限制自己的义务,以减少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因此,快运公司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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