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不贴反光标识 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8:49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石玉龙实习生王晓娟)日前,记者从兰州交警部门获悉,为了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兰州市交警支队从2007年元旦前夕起加大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的管理力度,凡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车辆,一经发现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以下违法行为将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一、2003年3月1日以后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二、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 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后部宽度)的;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挂车未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的。三、汽车(三轮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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