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心之论可以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9:40 南方日报

  直言

  周志坤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生效,广州律师周玉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称最高人民法院以户籍作为公民遭受人身损害时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依据,缺乏法律支持,不属于“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制定权限,并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查。此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网友认为这是律师在以一种夸张的方式,通过媒体借这个短期内不能解决的社会敏感问题搞自我炒作,是一种作秀。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应该说,周玉忠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真正目的,是否纯属作秀、打广告,或完全就是为了实现一个平等的赔偿制度,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最清楚,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但是,无论上述三种可能中哪一种成立,均有助于促使社会、政府去关注、解决现有制度体系的不公正。此一意义客观上不容否认。

  作秀之说,与“说你坏你就坏,不坏也坏”的论调没有什么区别,是一种诛心之论。这种不大健康的思维在我们的社会中相当流行。君不见,把乞丐捐钱视为作秀者有之,认为开现代私塾学堂是为了炒作的有之,将某医院抢救人鱼宝宝看成是为自己打广告的亦有之。在我们这个越来越走向开放的公民社会,此种不讲逻辑的定论方式已经不再可能决定一个人一生的沉浮了,但它事实上的危害仍然不小。它极有可能打击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不利于正常公德心的确立。在前年《中国青年报》所作的一项调查中,不是有富豪因被人认为是炒作而退出捐赠吗?

  或许,在许多人看来上书全国人大有些“出格”,但以某种较为夸张的方式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是人类历史上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数千年前民风淳朴的古希腊罗马,政治家们必须专门研习修辞术,以练成“如簧”巧舌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获得公民的选票。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一项提案、法律或政策要想争取到选民的关注和支持,更是离不开专家学者和决策者不遗余力的鼓吹与宣传。当然,也有些作秀确属恶性肿瘤,应予以否定。

  一个真正的现代公民社会,公众须具有杰出的判断能力。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批评是需要逻辑论证的,我们显然不应以诛心之论否定所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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