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为签合同行贿38万 南山两疑犯被立案侦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9:4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通讯员/罗孝其林树琼)在商业销售中,一对夫妇向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采购经理送“回扣”,并将该公司的一名高级工程师拉下水。南山检察院在此线索的基础上,共立案侦查了5人。近日,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夫妻俩犯有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现年38岁的束××原是深圳某公司的总经理,其妻江×也是该公司的职员。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束××在以香港某公司业务代表的身份向国有企业深圳市深南×公司(以下简称深南公司)推销大型设备的过程中,与深南公司设备采购评估小组成员、设备部经理吴××洽谈过程中,与吴私下商定给予回扣。随后,香港某公司顺利地与深南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束××指示妻子江×取了20万港币送给吴××。2001年初,双方的合同履行完毕,吴×ד笑纳”了束××的8万元港币。

  在签订合同中,深南公司的高级主管工程师顾×也“功不可没”。其在拟定供货商名单、评估商条件及签署确认书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为了感谢顾×,2001年初,束××送给其2.8万元港币。

  经统计,按照当时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束等两人行贿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1.1241万元。

  而在查办上述案件时,检察官又发现了另一宗案件。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工作的机动科科长李××也涉嫌接受了束××的贿赂。后经法院查明,2001年,束××在向该公司推销设备时,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法,分两次共送给李××港币8万元。

  南山区法院于近日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束××、江×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分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人员回扣,其分别构成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束××被认定行贿港币38.8万元,一审判决犯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江×被认定行贿港币38.8万元,一审判决犯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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