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成本更应纳入能源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9:59 信息时报

  《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方案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分析人士称,如果办法通过,意味着相关产品即将迎来大提价。(《中国经济时报》1月3日)

  环境治理成本等纳入能源价格定价,事关国计民生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即将再次涨价——其实,这一“事实”,在发改委的“方案”出台之前,公众早已从相关垄断行业铺天盖地的“诉苦”声中窥见端倪了。涨价,是为了缓解行业经营困难,促进改革发展;涨价,是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加大环境保护……一边是能源垄断行业向国家向社会喊冤哭穷,一边是政府调控部门的“政策解释”,两者“一唱一和”,在全社会的一致反对之下,垄断经营的资源性产品价格一涨再涨,似乎永无止境。

  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作为资源性产品,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其价格的高低代表着公共福利水平的高低。显然,与如今涨势连连、已经居于相对高度的资源产品价格相对应的,是日渐下降的公共福利水平。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总是能如愿以偿,总是有太多太多的可行性经济数据,可是,公共福利又该怎么来保障?难道,能源行业改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必须要以降低老百姓公共福利作为代价吗?

  显然,公共生存成本是一个更应纳入能源价格定价的因素。纳入了民生成本,能源价格才能体现其天然的公共福利性,趋于一个不超过社会承受力的理性水平;而忽视或者无视民生成本,只“照顾”能源运营者单方面的利益,则只能会让能源价格在垄断体制庇佑下无序上涨、继续蚕食公共福利。也就是说,环保成本(或者其他)纳入能源价格不是问题,涨价也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能源价格成本的“核算”缺乏对民生成本的考量,涨价总是以降低公共福利作为结果。

  作为一切资源性产品所有者(所有公民)的代表管理者,政府有责任有义务谋求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将能源消费的民生负担降到最低。在当前彻底破除垄断尚不现实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理应尽快合理定位职能,由资源市场参与者变为管理者,尽快建立和健全垄断行业运行成本的监测机制,以及相关的信息发布机制,让资源产品价格在充分考虑民生成本的基础上理性波动,最大限度地确保其公共福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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