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指出 不可随意“补休”或“补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0:08 常州日报

  新华社上海1月3日专电(记者高路)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每逢各种法定假期过后,涉及加班报酬的劳动争议就大量出现。有关专家为此提醒说,尽管劳动者加班后不能选择“补钱”还是“补休”,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安排。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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