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企业应自觉 双超企业该强制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大势所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0:39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方芳

  海尔集团近期委托山东青岛理工大学为其编制《海尔企业环境报告书》,公布集团及其下属更多企业的环境绩效、环境目标并提出具体要求,此举既顺应了国际潮流,吹来一股清新强劲的“海风”,为我国企业主动进行自愿性环境信息公开树立了一个典范。

  但在我国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还不高,粗放型、直流式、原生资源消耗型增长模式没有改变,人们环保意识还相对淡薄的现阶段,指望一两股风一夜间吹绿所有企业,让它们都迅速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不可能的。我国企业在效仿国际先进案例时,须提防亦步亦趋的简单模仿和不切实际的拿来主义,它们需要的是政府有效的引导,以及踏踏实实、循序渐进的实践。

  究竟我国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现状如何、进展如何?记者为此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郭启民博士。郭启民认为,在现阶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还是要坚持“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处理好“自愿”和“强制”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来督促和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该强制的强制

  法律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实际上,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是有要求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要有三种方式:强制性、自愿性、由环保部门公开。首要一条就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方式,主要法律依据是在2002年6月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1条、第41条,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2005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将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列为“第一类重点企业”,简称“双超”;将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列为“第二类重点企业”,简称“两有”。《规定》对“双超”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要求和进一步解释: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双超”、“两有”企业名单,要求这些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双超”企业不能满足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基本条件,这类企业与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无缘。

  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前的某些新、改、扩建设阶段,应由建设单位或企业委托的咨询机构,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其有关环境信息。

  自愿与强制结合

  政府应大力提倡和引导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公开环境行为,展示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心与目标,建立与政府、公众沟通的平台。

  郭启民表示,不属于强制范围的企业可自愿决定是否公开环境信息,政府应大力提倡和引导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公开环境行为,展示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心与目标,建立与政府、公众沟通的平台。

  但由于我国工业水平落后,行业、地区发展极不均衡,各项制度不配套,各种信息公开制度在社会上没有形成风气,一些群众并不了解如何正确对待和运用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公开信息的企业认知和理解水平有限;另外,企业存在恐惧心理,怕上报、怕曝光,环境信息公开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仍需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指令指导与促进鼓励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应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公开,主动为达标后仍然为削减污染物、削减有毒有害物的使用和排放而努力的企业做出承诺;对于那些不听劝阻和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重点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就曾对“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年,总局又与世界银行合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评价结果通常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为方便公众了解和辨识,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对于我国上市企业而言,如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其股价必然大跌,严重影响其今后融资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对于一般中小企业而言,也可能因被政府出示黄牌警告而面临经营难以为继的风险,所以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必要的。

  友好企业应率先公开信息

  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新指标体系将增设“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之类的指标。

  郭启民说,国家环保总局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目的是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2003年制订的创建指标体系中,尚未直接提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和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在2005年3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环保总局首次要求创建企业须履行社会责任,并明确要求企业在《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中说明“企业所采取的环境信息公开措施”,引导和鼓励创建企业率先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实际上,不仅是海尔集团,在已命名的一批环境友好企业当中,还有一些企业发挥了示范作用。2004年,宝钢首次发行了《环境报告》,公开了其环境投资、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等各方面内容,彰显了宝钢在环保方面的信心,也表明了宝钢不断提升环境绩效的决心,得到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验收组的一致好评;2005年在接受创建工作整改意见的基础上,又发布了第二版《环境报告》。不久前,富士施乐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了《可持续发展本报告2006》,并且强调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后不停留前进的脚步。在世界上首次提出减少污染物排放(废水、废气等)、减少事故伤害率和环境污染事故十年目标的陶氏化学公司,2001年开始发布《太平洋地区公众报告书》,每年公布环境信息及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考虑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的整改意见,准备出版中文版《环境报告》。

  据了解,2003年颁布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指标体系正在修改,有望在2007年出台,新指标体系将增设“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之类的指标。同时,保留“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一项,要求企业承诺持续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的基础上,与所在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自愿不断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其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措施和阶段,从而鼓励企业“制定环境目标并予以完成”。

  酝酿与环境监察工作结合

  需予以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激励与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并能够持续改进环境目标,完成本年度环境任务,积极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要求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仅要加强污染控制和污染治理,而且要向社会公布相应的环境信息,使政府和公众能够真正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督,推动企业采用对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是解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而环境监管能力和环境监测能力不足这一矛盾的好办法。

  郭启民表示,除了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指标体系修订中增加有关指标外,政府需予以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激励与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并能够持续改进环境目标,完成本年度环境任务,积极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企业实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保证与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国开展,通过督促、监督部分重点企业强制性公开最低限度的环境信息,促进、引导更多的企业主动、自愿地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鼓励企业和公众对环境友好企业的监督,引导公众购买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

  据悉,国家环保总局正酝酿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和环境监察工作结合,出台一些政策或指导意见,通过逐步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提高企业信息公开的自律、自觉和可信性。另据了解,法规部门正在总结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的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出台,也可规范并推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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