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虚假安全评价源于代价成本过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1:00 南方网

  刚刚过去的2006年,频发的安全事故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留心这些事故的调查公报不难发现,发生事故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中不少企业还是近两年获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些唯利是图的中介机构,暗示、提醒、协助高危企业炮制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使蒙混过关的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中的“雷区”。 (1月3日新华社)

  “安全评价”本应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是整改安全隐患的主要依据。当初评价权下分给中介机构,由他们来进行资源评估、安全评价,为的是通过分散安全监督权力,引入引进社会监管,实行权力制衡,使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排查事故隐患,但事实的发展却出乎许多人的预料。

  那么问题出在哪呢?当初分散安全监督权力的时候,却没有同步分散责任给一些中介机构,没有实行安全评价责任追究,致使许多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估中得到的实惠和承担的责任不对称。许多安全机构在安全评价中得到了许多利益,可是为弄虚作假承担的责任却很少。对于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目前也就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3万元对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显然小得多。

  引进中介机构对安全监督是发达国家减少安全事故的成功做法,并取得了不少成绩。发达国家中介机构为什么很少会出现弄虚作假,原因就在于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受到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如日本建筑师姐齿秀次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伪造了6座建筑的抗震数据,包括4幢公寓和2座饭店。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006年12月26日以违反建筑法、伪证等罪名判处师姐齿秀次5年监禁,并处180万日元罚金。

  如果放在中国,伪造了6座建筑的抗震数据也算不得什么,而且这6座建筑也不是不能居住。大概最多也就是罚款3万元,这么小小的处罚怎么能吓住中介机构为企业安全评价弄虚作假呢?

  从这里看出,引进中介机构对安全监督必须要引进责任追究。将中介机构定为无限责任公司,对评价结果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安全评价,对他们严厉处罚。只有这样,引进中介机构对安全监督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虚假的安全评价才会杜绝。(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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