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3名专家被终身禁止评标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3:29 云网

  如果制度缺乏对专家“发言”的有力约束,或者说制度缺乏对专家不负责任“发言”的责任追究,专家完全可以运用笼罩在头顶的知识光环来行道德败坏之实,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四川省推行了“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扩大到7000多名评标专家,同时有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1月3日《新京报》)

  与专家库规模的日渐庞大相比,我相信更多人对这则新闻最大的兴趣点在于被“终身禁止评标”的13名专家。要知道,在太多专家不想去甚至也不用去为自己的“胡言乱语”负责任的今天,四川省在招投标领域对不负责任的专家,以制度化方式对其课以“终身禁止评标”的责任,显得尤其难能可贵。

  专家之所以被称之为专家,就在于在其所专长的领域,专家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独特视角,而这一专业知识背景也足以保证专家在这些领域的认识,比普通公众更深刻也更权威。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对于某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需要通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来做出科学决策,某些资质认定也需要专家评审团进行比较、鉴别。

  但问题是,13位专家被“终身禁止评标”让我们看清一个现实: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社会中,许多专家“发言风险”是多么微不足道。事实上,如果宽泛地理解“发言”,不论是专家论证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还是专家参与具体的资质认定,都是一种足以影响公共利益的“发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决策的合理性或者公共利益的维护,在某种意义上与专家责任的担当程度呈正比。

  正如知识带不来道德一样,专家能否公正、客观地运用专业知识,相比于普通人并不“先天”具有优越性。这其实意味着,如果制度缺乏对专家“发言”的有力约束,或者说制度缺乏对专家不负责任“发言”的责任追究,专家完全可以运用笼罩在头顶的知识光环来行道德败坏之实,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早在广东兴宁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大透水事故导致123名矿工命丧深井之前,一个由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应当地政府的邀请对煤矿生产的安全性进行了考察和论证,得出的结论竟然是,漏洞百出的当地煤矿生产条件“是安全的”。这在当时就引起了关于专家“发言责任”的集体反思,没有人不认为这样的不良专家应当承担责任。

  请不要误解我对于专家“发言责任”的界定,因为动辄对专家发言追究责任,其实涉及到一个更为严肃的问题———对学术自由的干涉。从理论上讲,不管专家的言论在普通人看来怎样荒谬,只要其不直接影响到公共决策,都是正常而且必须被容许的学术自由。但现在的问题是,不少专家的“发言”已经逾越学术争论的范畴,成为制定公共决策的依据,这种情况下的专家责任追究,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学术自由来豁免“法治责任”的。

  法治社会讲究的是权责相当,虽然某种程度上专家并没有公共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但其介入公共决策过程的“论证”,却由于专业性和权威性而很容易成为“科学依据”。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也从反面隐喻了专家发言“能力越大,风险越大”的事实,既然我们无法寄望于专家个人的道德自律,则只能借助责任追究这一“风险条款”来提升“发言”的公正性和责任感了。

  志灵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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