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卫生部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全文)(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23:45 中国新闻网
第九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七)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上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