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中介成矿难帮凶归责莫放过权力役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0:11 红网

  “安全评价”,顾名思义,是指对安全生产环境、设施、技术等作出真实科学的评定。唯有如此,才能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构筑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可一些中介机构,竟然暗示、提醒、协助高危企业炮制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乃至于在许多重大安全事故中,都有安评中介上下其手,弄虚作假的鬼祟之影。理当公正持平诚信中立的安评中介,何以最终成了黑心矿主残害职工生命的罪恶帮凶,如何归责是一个问题。(2007年1月4日《中国青年报》)

  据业内人士介绍,中介机构出具一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评价报告,可收取的费用多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一己利益,往往不惜造假,给不安全的企业披着上“合法外衣”。我以为既然中介非社会公益机构,既然允许收取评估费用,其唯利是图亦属正常的经济行为。见利忘义虽是其弄虚作假的一条难脱干系的原因,但并不是最主要的。

  一家烟花爆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说:“刚开始我们也是很认真的,但是工作量太大,除了看资料是否符合规范外,管理人员不可能到现场去核对检查,缺乏自我约束的工作人员就放任自流了。”时间紧、任务重,于是降低了安评标准,无非是自我诿过之词。

  潇湘晨报(2007年1月4日)有评论认为,当初分散安全监督权力的时候,却没有同步分散责任给一些中介机构,没有实行安全评价责任追究。以至于利益实惠与承担的责任不对称。对于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目前也就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以为虚假安评代价成本过小自是一条不可忽略的诱因,但即使加重经济处罚,也未必能革除中介参与弄假的弊端。许多无情的事实早就证明了这一点。

  目前,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普遍存在技术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存在“索拿卡要”现象;收费不合理,漫天要价;造假严重,把关不严等种种顽症。我以为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安评中介其实仅仅是权力的附庸,甚至早就沦落成了权力的奴卑。换句话说,安评中介之所以恶意弄虚作假,除了内在利益驱使,更多的是为权力所驱使。

  其理由:一是安评中介成立伊始,就是作为行政管理监督权力的“二级机构”或曰“帮办”,这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等社会中介组织相类同。从业人员或者是从权力机构分流而来或者干脆就是子弟兵。而中介权利同样由行政授予。表面上看系独立的法人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际上仍然未能摆脱权力的役使。比如,掌控审批权的行政机构同时就掌管了安评资源的分配权和鉴定权。中介机构要保证自己的饭碗大鱼大肉,就必然取悦献媚于行政权力,并乐意为其前驱效命。

  二是政府官员宁要政绩,要GDP,不要矿业安全,迫使安评中介就范,“大开绿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按规矩应予关闭的小矿井之所以迟迟得不到关闭,正因为这些非法小矿井对于地方经济GDP贡献率颇高。为此,一些地方官员公然违抗国家“四部委”,将不合格矿井有意通过“合并”“增容”或变更管理权属等多种方式使其“起死回生”。自然就包括迫使安评中介“手下留情”,帮助蒙混过关。一些非法的安评证书,其实正是权力机构和中介组织联合舞弊的产物。

  三是权煤交易并未能从根本上海消除,权力寻租、安评中介和黑心矿主结成了利益联盟,荣损与共。结果,自然是有着“保护伞”的中介机构有恃无恐。在一矿难事故中作出“合格”结论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振振有词:“就算我们的评价报告有问题,不是还有专家评审,各级监管部门审阅吗?如果早发现不行,当初为什么能通过评审还发了证呀?”可谓一语中的。

  所以,我以为,要让中介机构保持评实事求是,“不做假帐”的操行底线,固然要严格落实相关法规,确保从业者的资质水平,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评价师制度;对弄虚作假行为加大行政处罚,除了取消资质,永远“禁入”,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以为更重要的是通过专项立法保障安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中正的性质和权利,在防止金钱利益赎买的同时,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役使,斩断权力寻租伸向中介的黑手。如果不是这样,仅仅把责任归于中介组织自身,或者以为都是作假成本低惹得祸,错打屁股,为权力者耻笑倒在其次,要使中介真正成为社会诚信的使者,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稿源:红网 作者: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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