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过错将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3: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莹)卫生部近日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就追究责任的方法,《办法》规定,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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