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有明确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5:1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省高院出台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意见,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或有歧义的规定做了具体的界定

  >>>政策解读

  早报讯昨(4)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该院于去年底向我省各级法院正式下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该《意见》对诸如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或有歧义的规定做了具体的界定。

  参加单位文体活动受伤属工伤

  在上班期间,滑倒在车间旁的厕所,经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目前,省高院已有明确说法,《意见》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同时还明确指出,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

  意见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容易引起争议的工伤认定条件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

  一般事业单位适用工伤认定

  “难道事业单位的职工就不出现工伤吗?”这是在一家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的小张负伤却不能认定工伤后曾提出的问题,也是一些事业单位因公负伤的职工普遍困惑的问题。

  这一问题在《意见》中也有了明确的说法。《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更加简便

  《意见》明确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四川日报记者高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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