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我省争议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6:30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对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公开声援餐企“谢绝自带酒水”一事,消协、商务部门、消费者都说“不”

  继浙江温州23家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一事被炒得沸沸扬扬之后,2006年12月30日,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联合发出致省消费者协会的一封公开信,声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1月4日,收到公开信的省消协秘书长对此提出质疑,而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消费者也多是反对声。

  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不让带酒水是合理的

  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在公开信中有如下观点:

  餐馆要对顾客饮食安全负责,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餐馆难以理清责任。消费者自带酒水,会消耗餐饮企业的资源、人力等成本。如:提供开瓶、摆台、洗涤、消毒等人力、物力消耗等,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的消费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是合理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售价应视企业档次的不同,确定合理的价格定位。餐饮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双方来定,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消费者和企业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省饭店协会副会长史先锋表示,此次致信消协,就是希望省消协引导消费者到酒店消费时,自觉地不带酒水。消协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开信,还可以与有关部门商讨合理、合法的酒水消费办法。

  省消协“谢绝自带酒水”违法

  对省饭店协会的这一说法,省消协秘书长王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餐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

  如果餐馆饭店表面上“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收取了高额“开瓶费”后就可以“自带酒水”,则是一种变相涨价。饭店通过这种方式赚取高额利润是不允许的。

  消费者自带酒水是被逼的

  “上饭馆吃饭,没有谁真正愿意自己捧着酒瓶子过去的,无非是嫌饭店的酒水太贵。”在太原高新区一公司工作的申先生说,一瓶葡萄酒,超市里售价不到20元,中档饭店能卖到40元,高档酒店卖得更贵。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还要收这费那费,实在是不合理。

  山西府东律师所一位律师就此提出质疑,去年,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人家主动废除“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条款,我省行业协会为什么要支持“谢绝自带酒水”?

  专家不能由协会单方定

  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处负责餐饮管理的赵处长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是否合理,不能由企业及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协会单方面决定,而要看是否符合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如果烹饪协会可以与消费者协会协商,共同制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加价率,可能会为餐馆带来更多的顾客。“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应该彻底废止。

  至于为什么迟迟难以废除,赵处长认为原因很简单,就是餐饮业不愿放弃由此而带来的巨大利益,而消费者依法

维权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

  本报记者 郑书成

  新闻链接

  温州“谢绝自带酒水”同盟瓦解

  据新华社1月4日电 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近日表示,该协会暂时退出“谢绝自带酒水”协议。与此同时,一些结盟酒店也纷纷退出同盟。温州“谢绝自带酒水”同盟呈现瓦解之势。

  11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会同旗下的23家酒店,联合向消费者发出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声明发出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质疑温州23家酒店的做法,认为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温州市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也指出,“谢绝自带酒水”同盟涉嫌“价格串通”。

  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近日明确表示,考虑到各方面的反应,该协会已决定暂时退出“谢绝自带酒水”协议。至于酒店是否继续执行,由酒店自己决定。与此同时,记者采访发现,一些酒店撤掉了“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牌,一些酒店虽然没有撤掉,但也明确表示,将调低酒水的价格,部分酒水以批发价提供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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