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布土地储备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7:45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元月4日,南京国土部门公布了《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

  《办法》规定,全市土地统一储备、管理,国资、交通、城建、地铁等单位专项储备项目,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储备土地分为三种:依法无偿收回、补偿后收回、收购,原则上净地交付。

  土地储备、管理牵涉到市民、农民和相关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办法》规定的7项“法律责任”中,约束国土部门的多达5项,比如,因管理人员过错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资金……为保护被征地的“相对人”利益,规定如不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收购合同。 (顾巍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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