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控者年龄存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7:56 长沙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周传美 刘芳军)谭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作案,且数额特别巨大,但检察机关指控的谭某作案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够充分,又无法查明,法院遂推定谭某没有达到盗窃犯罪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判决谭某无罪,并当庭释放。由攸县人民法院采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审结的这起盗窃案,近日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5月至12月期间,茶陵县虎踞镇三达村人谭某伙同另外两人,在攸县城关镇及周边乡镇,先后盗窃作案37次,盗得现金及手机、电视机等物品,总价值7万余元。

  2006年5月8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谭某等人犯盗窃罪。但谭某归案后,一直供述自己的出生时间为1991年4月4日,并提交了学生素质评估手册等学籍资料,证明其未满16周岁。

  鉴于谭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其学籍资料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谭某的出生时间为1991年4月,公诉机关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排除谭某及其辩护人所作的“作案时未满16周岁”的合理辩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攸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推定谭某作案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6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作者: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