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改房怎样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7:56 长沙晚报

  读者柳女士:我表姐和丈夫由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他们是1996年下半年结婚的,1997年8月,我表姐花3万元将她单位的一套将近90平方米的房改房买了下来,现在两人对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一直达不成协议,我表姐说这套房子是她单位上的福利分房,所有权应归她。而她丈夫说买房子的3万元钱是两人共同出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房价涨了,因此不能按以前的价格进行分割,并且两人都说要这套房子。请问如果诉讼离婚,关于这套房子的分割可能会怎样处理?是按原价进行分割吗?

  本栏目法律顾问叶翔锋律师回复:这套房子虽然是原一方单位的房改房,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其价值也不应按当时的购买价3万元计算。

  前几年,由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进行,单位职工购买单位分给的住房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关于房屋分割问题的争议,也主要集中在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的房改房上。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一般都会按上述规定进行。

作者:记者 李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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