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大学生见习期可享受生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1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宿迁市新近出台政策,大学生在宿迁见习期间可享受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生活费,费用参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按照这一政策,凡参加见习的大学生,在见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实训岗位,并安排带教老师具体指导,使毕业生在实训中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见习者在此期间不需要承担任何培训费用,见习培训时间为至少1个月。用人单位在见习期内要参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留用毕业生。 (陈莹石 任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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