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将实行积分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3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省卫生厅出台《青海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

  此《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其所从事的业务要与被核准的业务内容相符,医疗机构资质信息和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情况要公开,如有隐匿、伪造、篡改、丢失病历资料、处方及其他医疗文书情况将被记分。该《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供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不得阻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度。医疗机构凡在年度内有不良执业行为将列入档案,年度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医疗机构,将受到暂缓校验或不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作者 刘建华 罗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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