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滥占人行道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48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建 在人行道上新增设施必须持有行政许可证;全市掘路计划1年不超1000项;临时占路1次许可超时3个月以几何级数翻倍加收管理费……从元旦开始施行的新《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马路“开膛破肚”加以规范,以切实做到还路于民,保障人行道通畅。

  目前,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各类公共设施多达20余种,总数达5.3万处,因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导致上述各类设施的设置已处于无序状态。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站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同时新的法规禁止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并赋予市政部门行政许可权。

  同时,《条例》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的,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前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需要设置上述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同步设置。”换句话说,在人行道上设置设施,哪怕是废物箱,也不能由设置单位“想放就放”。

  上海市政部门表示,今后将严格掘路项目的审批。对掘路计划进行总量控制,1年不超过1000项,推广综合掘路,减少如布置自来水管线等专项掘路内容。同时要控制临时占路总量,对临时占路也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并通过价格杠杆来控制临时占路的时间和面积,1次许可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如果是按照1平方米每天2元钱收取临时占路费用的项目,超过时间,将按每天4元钱收取,以几何级数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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