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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防组认证属非法乐天公司构成欺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48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松 黄洁 由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认证”标志引发的法学博士李刚与卫生部、乐天公司、家和物美公司之间的纠纷,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最终认定,乐天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这一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认证”标志,已经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判决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李刚商品价款8.9元。 2005年9月16日,李刚从家和物美公司开设的卖场购买了乐天公司生产的乐天瓶装木糖醇口香糖一瓶,价款为8.9元。乐天瓶装木糖醇口香糖的外包装上均印有:“本产品已经通过全国牙防组认证:经实验证明……不会引起蛀牙”等文字,同时还配有“全国牙防组认证”的图案及文字标识。同日,李刚以乐天公司在产品宣传中使用虚假认证,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全国牙防组全称为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于1988年由卫生部批准成立,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开展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活动的工作职权和任务。2003年,国家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行政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但乐天公司却在2004年仍接受非法定认证机关———全国牙防组对其产品进行“认证”,并之后持续使用,导致普通消费者基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信赖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乐天公司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生产者,有义务对消费者李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家和物美公司作为专业商品销售者,也没有能够尽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因此也存在主观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李刚并未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产品品质提出异议,且该口香糖已经被消费而无法退还,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刚主张在不退还商品的情况下由二被告退还货款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