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伪造印章行为要求查账被拒 违法股东告状讨回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9:2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身为公司股东,却不能查阅公司的账册,广州市民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这起涉及股东知情权的纠纷由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使股东有违法行为,他仍然有权利履行股东职能,查阅相关财务资料。

  原告潘某是广州市保税区某公司的一名股东。2004年8月,潘某因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侵占公司财产被警方逮捕,在被关押半年后,潘某取保候审,随后又被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期间,潘某曾多次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册和股东会决议,履行自己作为股东的职能,但却遭到拒绝。公司认为潘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能让他看到公司的这些文件。2006年2月13日,还在取保阶段的潘某将自己的公司告上萝岗区法院,认为公司侵犯他作为股东的知情权。

  法庭上,公司的代理人坚称他们的做法没错,认为潘某是因为伪造公司印章侵占公司财产才被警方逮捕的,虽然他最终没有被刑事起诉,但那仅仅是刑事考察的结果,并不能否认他的违法行为,而这个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潘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受到限制。

  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情况,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合理的理由,公司不能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认为潘某涉嫌犯罪,但检察院已经对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公司的这个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法院认为即使潘某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但这与潘某查阅公司账册的行为是两码事,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司不能以此来剥夺潘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据此,广州市中级法院于去年底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要在判决书生效15天之内提供会计账册及股东会决议给潘某查阅。

  图:

  简仁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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