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开瓶费"折射谁之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9:29 东方网

  蒋萌作品集刚刚过去的元旦佳节,笔者与亲戚前往餐馆小聚。面对我们自带的两瓶酒,餐馆服务员的脸色“晴转多云”,首先声明:除非是在饭馆买酒,否则一律收取“开瓶费”;若不接受,酒水必须“寄存”,餐毕才能带走。眼看争执无益,咱只好“敬请开瓶”,可心中显然颇“不是滋味儿”。

  事实上,近来“开瓶费”、“禁带酒水”再度成为媒体热门词汇!比如,温州市23家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安徽拟规定酒店如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北京海淀法院则认定“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决某酒楼返还消费者100元……

  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消费者早将此归为“霸王条款”!可饭馆经营者却另有说辞——喝酒必要延长就餐时间,直接增加服务成本,商人是要赚钱的,他的地盘儿他做主!

  都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什么事按说都应有个规范。可是,不管是询问工商行政部门,还是查阅现行法规,愣是没有能适用于“开瓶费”与“禁带酒水”的。正因如此,饭馆经营者“理直气壮”称: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完全“合法”!而消费者不禁要反问:难道自带酒水就“犯法”了?所谓的“行规”能是“法”吗?面对此类投诉,工商部门则往往不予受理,好似成了“旁观者”。消费者彷徨、商家偷着乐、有关部门“独善其身”,怎一个“稀里糊涂”了得!

  正所谓“无利不起早”,餐饮业在酒水问题上所以“寸步不让”,就在于其中蕴含着巨大的“超额利润”。比如“集体谢绝”自带酒水的温州酒店,酒水利润率据说在批发价的70%至80%,饮料利润更是高达200%至300%!此外,许多厂家的酒水产品在饭馆都不是“白卖”的,“进店费”每年怎么也得数以万计,一些饭店的酒水利润甚至能占全部利润的60%。顾客自带酒水,再不给“开瓶费”,饭馆经营者不“心如刀割”才怪!

  商人要赚钱、饭馆得生存,这无可厚非。可消费者也不是“冤大头”、更不会作“被宰羔羊”啊!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下,商家与消费者应当是平等的。讨价还价也好,妥协约定也罢,最终讲的就是“你情我愿”。如今某些商家自称本行业“不存在垄断”,消费者如果不满意,大可以选择别家。可问题在于,某些行业总拿“XX惯例”说事儿,以“业内潜规则”构筑攻守同盟,“散兵游勇”的消费者根本就是处于劣势,更已失去实际意义上的“选择权”。君不见,如今的房地产、电信、石油等行业不都是在按这个“路数”来吗?毫无疑问,此时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属负责规范制定、以及具体执行的“有关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协调不满分歧,拿出能够令人信服的规章标准,才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老拿“没条文”作挡箭牌,那只能是缺位不作为、是惰政的表现!


作者: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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