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庭内播放轻音乐是司法为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0:35 云网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近日推出办案“十大禁用语”,检察干警在讯问过程中,不能再随便使用诸如“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等习惯用语。

  公布“办案禁语”,意在规范检察讯问的细节,主事者良好的初衷确实可嘉。不过,在司法改革呼声渐强、公众期待日高之时,移植些许理念以求改进,似乎有些“水深而苗浅,土肥而耕疏”之嫌。更重要的是,司法文明的宏大华章需要科学谱就,并落实到司法程序当中,但断非一时灵感突现、各式花样翻新那么简单。

  笔者之虞并非杞人忧天。前不久,某市公安机关为了体现文明执法,要求警察在公开场合实施抓捕行动时,必须给嫌犯戴上“手铐套”。这项措施据说是从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演化而来的。岂不知,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戴头套”原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面部遮蔽,保护嫌犯的个人隐私;二是防止侦查秘密泄露,尤其是当其他同案嫌犯还在潜逃中,避免“一人被捕,打草惊蛇”。但与上述功能相比,“手铐套”的实际效用就大相径庭了。

  在信息传递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借助影像媒体等各种渠道,公众很快便会明白一个戴着“手铐套”的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可能针对每一次抓捕、每一个嫌犯使用完全不同的“手铐套”。这样一来,如果人们看见这种制式的“手铐套”就等于看见了手铐,那么借助“手铐套”来保护嫌犯隐私的初衷,就失去了其原有的设计用途。

  无独有偶。为了体现狱政管理的“人性化”,某监狱允许服刑犯人在监内与普通公民结婚,并为其举办婚礼。事实上,自古以来,刑罚就承担着三种公共功能:一是报应功能,惩罚犯罪分子;二是抚慰功能,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三是教育功能,警戒社会危险分子。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不再允许刑事受害人对加害人进行私下报复。那么,国家权力就应当不偏不倚地在保护犯罪人权利的同时,充分体恤受害人的内心苦痛。然而,在这里,执法人性化不恰当地逾越了其合理边界,导致了“被害人无端殒命饮恨西归,犯罪人逍遥囹圄洞房花烛”的奇怪现象。

  还有,某地法院推出一项“司法为民”措施:在审判庭外播放轻音乐,据称是为了舒缓当事人的紧张情绪。岂不知法治公理:法庭乃庄严肃穆之地,焉是柔乐回荡之所?当事人来此,于此诉讼事关利害甚至生死,怎能乐曲怡情?而且从根本上来说,庭外的情绪紧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庭内的裁判官是否能够认真和公正地审理每起案件。否则,这耳边的轻歌曼曲反倒增添了当事人的几分烦躁。

  笔者不厌其烦地列举数起司法“新举措”,只是为了说明:如果司法改革缺乏科学的思路与考量,“新政”再多也只能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比如,以上“禁用语”完全可以通过变一个字或者变个说法来变通;况且,在录音录像并不普遍的情况下,如果讯问者使用了,嫌疑人该如何举证?这些问题,显然需要更深层次的改革来完成。

  以公正和效率为依归的司法改革,必须在科学的道路上仔细推敲而行。最重要的是,说它科学,不是泛泛的一般而论,不是简单地迎合某些政绩、眼球上的需要。任何司法改革措施都要从诉讼活动的实际出发,符合现代诉讼规律,遵循司法活动的特殊要求。

  江渚上(北京律师)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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