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能遏制基层警察滥权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7:34 国际在线

  作者:单士兵

  日前,公安部党委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规定凡发生包括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等五种情况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据1月5日中新网)

  仅仅是由刑讯逼供制造的悲剧,这些年曾一次次的震慑过我们的心灵。佘祥林与聂树斌就是两个令人心碎的标本。如果不是佘祥林“被害”的妻子意外“复活”,他终生将背负着杀人的罪名;而那个早就被“正法”的聂树斌之所以还能让人记起,是因为真凶最终落入了法网的意外供认。现在,公安部出台基层所队长问责制,到底又能起到怎样的效用呢?

  显然,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考虑到了这些年发生的诸如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伤人事件,多发生于基层警察身上,寄望于通过明确基层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来控制种种警察滥权现象。但是,在我看来,这个基层所队长问责制令人感觉遗憾多多,它注定也无法成为根治基层警察滥权的良药。因为警察滥权,绝不仅仅是因为基层主管部门的纵容,其关键在于相关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造成了那些滥权警察被查处的风险过低。

  为什么会出现诸多的警察滥权现象呢?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那些滥权的警察很多时候非但不会受到查处,反而常常还会因破案有功而被授予“破案能手” 之类荣誉称号。不要忘记,诸如限期破案、破案指标的要求,都是摆在基层警察面前的现实压力。而案件破了,指标完成了,警察受表扬,领导可升迁,大家可以弹冠相庆。在如此的压力与动力之下,动用刑讯逼供这类的手段,对于警察与其基层领导而言,往往带来的利益要往往大过可能产生的风险。

  正如法国著名的作家蒙田讲:刑讯逼供不足以揭示案件事实的真相,只能够考察一个人的忍耐力。佘祥林出来之后是这样说的“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当一个人被折磨到了如此“生不如死”的境地时,警察所需要的口供自然很容易得到了。

  其实,所有的警察滥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归根到底,都是这种行为本身风险过底,肇事者可能付出的成本代价极小。而这样的现实,恰恰就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还以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为例,这些年法学家们开出的良方其实并不少,比如,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允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备庭审时采用等等。问题是,这样的建议,要么停留在纸上争议阶段,要么只是个别地方偶尔作为“试点”的来使用,根本得不到普遍的推广与实施。

  与此相应的是,对于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呼声,仍然无法得到落实。试想,如果不能由侦查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行刑讯逼供,那么,又怎么可能改变基层警察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作风呢?他们又怎么可能改变重刑化倾向呢?这样一来,基层警察滥权行为得到只能更多的回报,而不是风险。而相对于基层警察来说,由此带给基层所队长的回报可能更大,风险则会更小。更何况,现在这个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规定的的还是“致人死亡”这样少数极度恶性行为的风险。这一切,都注定着基层所队长问责制,根本不可能成为遏制基层警察滥权的良药。

  

  审稿: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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