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造成伤亡,组织者岂可置身事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0:14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6年7月26日,张某趁7岁的女儿暑假之机,报名参加了由东行旅行社和纵横俱乐部共同组织的由成都市到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双方签订了旅游协议书,约定由旅行社和俱乐部派出领航车,努力保障车队的行车安全,领航过程中随时用对讲机通报沿途路况,旅游者车辆须按要求编队行车等内容。

  28日,张某驾驶汽车偕同女儿跟随自驾游车队从成都出发,车队参团车辆共10辆,张某所驾汽车被编为03号。出发前旅行社给每台车配备了一部对讲机作为通讯之用。车队在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米亚罗景区到“花湖”景点途中,因当日行程安排较紧,领航车以超过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最高时速达120公里,车队部分车辆违反规定脱离编队超车。途中领航车没有随时通报路况。到达“花湖”景点后,张某向导游反映自己车上的对讲机不能正常使用,但导游未作处理。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动作稍慢的张某因此迟滞了一段时间,此时,领航车虽在路边等候了约20多分钟,但未等到张某的车,就先带领其他车辆启程往回赶。张某只得拼力追赶上车队,此时领航车仍以超过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急驰前行。

  途中,车队中的07号车超过了张某驾驶的03号车。18时左右,因当地弯多路窄而致使道路出现交通堵塞,两个车道全部堵死,此时匆忙追赶前车的张某因车速较快,加之对弯道处路况不明,造成刹车不及,重重撞上停在右边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导致坐在前排的女儿头部撞击车窗致颅脑重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认为,虽然自己驾驶不当应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组织自驾游的两家旅行社在途中因提供的对讲机通讯失灵、没有及时提供路况通报、领航车速过快等诸多失误,也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遂将旅行社和俱乐部告上法院。

  12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确认两家旅行社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一审判决被告东行旅行社和纵横俱乐部共同赔偿原告张某2万元。

  就自驾车旅游造成损害,组织者为何也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法官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东行旅行社和纵横俱乐部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自驾游活动,该活动涉及到交通安全、游客人身安全等诸多因素,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因此旅行社和俱乐部应当对组织对象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本次事件中,由于旅行社和俱乐部没有提供安全周到细致的服务,在游客对讲机通讯失灵之时未及时进行更换,车队秩序打乱后没有及时调整归位,行进途中遇有危险状况没有及时有效提醒自驾游驾驶员,致使自驾游团队中的游客出现了人身伤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合分析全案,最主要因素是原告张某驾驶不当,车速过快,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旅行社和俱乐部也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薛培 谷萍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