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来论]公民频上书:欣慰之余有缺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1:49 燕赵都市报

  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2007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公民上书人大,这是近几年来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的一种现象。从2003年五位法学教授上书人大为孙志刚呐喊,启动对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的特别调查开始,在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仅有报道的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就有十五件之多。主要内容涉及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强制婚检、公路收费、养路费征收、消除歧视就业、涉黄示众等诸多方面。

  应当说,公民频频上书全国人大,就立法缺陷、法律漏洞及司法执法问题,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法审查,以期弥补法律之不足,制止和纠正司法执法之偏差,这是现代公民主体意识增强的重要表现,也是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具体行动,它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我们应当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感到欣慰和高兴。

  然而,从法治建设的整体状况看,公民频频上书人大并非全是喜事,其背后也隐含着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暴露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种种缺憾。

  首先暴露了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缺陷。按照宪法、立法法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有关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制定后,应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备案。严格来讲,备案过程其实也是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让人不解的是,许多“秃头虱子”式的矛盾和冲突都不能在备案过程中得到解决和纠正,凸显了备案审查程序的虚置。

  其次暴露了法律实施反馈机制的缺陷。按照规定,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法律内部的矛盾、冲突和漏洞,均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进行裁决,而事实上法律内部的诸多问题却很少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发现并积极上报,这不能不说是反馈机制的一大遗憾。

  另外,我国缺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使得全部法律矛盾、冲突和漏洞问题都不得不追根溯源式地寻求人大常委会解决,客观上造成了公民关于法律法规缺陷的问题投诉无门。要解决问题,惟一的途径就是上书人大常委会,尽管它不必然引起审查程序。

  看来,要彻底改变公民频频上书人大的特有现象,必须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公民权利救济途径,让公民不上书也能有效解决问题。■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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