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级别要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1:5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月5日讯在5日召开的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主要是依据标的额来划分。这种级别管辖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当前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增多,大量案件由中院甚至高院进行一审,高院陷入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还有,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具有便利和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最高院指出,将会适当提高中、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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