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片必须归消费者所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3:50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底片必须归消费者所有(图)

  省工商、消协、质监与省摄影行业协会联合规范摄影行业

  外出旅游时拍照,底片送交影楼冲洗时却被弄丢了;结婚时拍摄的珍贵影像,影楼在制作时无意中损坏了……近年来,我省摄影行业此类纠纷越来越多,由于缺乏赔偿依据,消费者遇到这样的倒霉事时大多只能忍气吞声。

  1月5日,省消协和省摄影行业协会联合发布我省摄影行业首部《摄影行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明确了该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同时省工商局与省摄影行业协会制定并试推广《山西省影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彩扩冲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上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此外,省质监局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制定了我省“摄影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这是我省首部针对某一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该标准将于1月20日施行。

  签合同

  保护双方权益

  此次制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涉及全省所有的影楼、彩扩店、摄影工作室、后期制作机构等。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如实明示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内明码标价。要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四个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消费者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经营者未按约定期限提供服务的,都应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每日违约金按约定价的1%计算。

  经营者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退还已向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合同约定价的1-3倍。消费者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已向经营者交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约定外景拍摄的,若经营者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场景所占比例计算出占整套系总额的款项,并按此款项的1-3倍进行赔偿。

  不得强行搭售化妆品

  经营者不得强行搭售化妆品,并借故刁难消费者。经营者因技术原因,造成摄制和加工的照片损坏,应予以赔偿。认为可以使用或者部分可以使用的,需由消费者签字认可。

  无论何种原因,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照或快冲服务并收取加快费,没有按时交付,均应按普通件服务标准收费,加倍退还多收款部分。

  经营者想“要”照片必须消费者书面同意

  经营者为消费者在约定内摄制的任何种类、规格的照片和数码影像资料应归消费者所有。经营者要获得照片和数码影像资料的所有权,必须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

  在拍摄婚纱和写真照时,为了消费者有挑选余地,经营者可以多拍照片,但多拍部分不得超过套系规定张数的3倍,经营者对消费者多选的照片应按同行业议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期限提供满足消费者约定要求的照片,妥善保管消费者用于扩印、加洗、翻拍的底片、相片、数码影像资料。对次品、废品、消费者挑选剩余的照片、超过保管期的照片和数码影像资料要及时采取粉碎等办法予以销毁。

  如果消费者遇到的争议,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额均按消费额的3-5倍执行。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领取摄制和冲印成品的,经营者应负责保管六个月,在保管期内丢失或损坏,经营者应按约定价的1-3倍进行赔偿。

  发生争议由技术专家鉴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对难以分清责任的,可委托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山西省摄影行业协会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对难以鉴定的争议,采取谁提议谁举证的办法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并不服鉴定,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推行四个合同文本

  由省质监局制定的《山西省摄影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经营时间、企业环境、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营能力、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将我省的摄影行业机构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今后消费者可以根据不同的等级,选择自己满意的摄影摄像店。

  由省工商局与省摄影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并试推行的四个合同文本,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报酬、责任约定、违约、争议解决方式等各方面予以详细标注,在试行期间,经营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省工商局合同与信用监督管理处或者省摄影行业协会反映。

  本报记者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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