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政策"新亮点":老有所养 工伤有保 民工有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5:00 广西新闻网

  老有所养 工伤有保 民工有望

  自治区三道新政为百姓增添三道保障,新政策有何“新亮点”?本报为您详细解读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龚文颖

  1月5日,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通报会,对2006年11~12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3个文件进行了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让更多人老有所养

  2006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新闻通报会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雷震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养老金计算有公式

  问: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有何变化?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什么变化?

  答: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3部分组成。

  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

  新老办法衔接照顾参保人员

  问: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改革后,相关政策应该如何衔接?

  答:一、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另外,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这类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时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下个月起计发。

  二、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了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衔接,过渡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至2010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

  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三、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五、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1991年10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六、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在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也“灵活”

  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按这个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以由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中任选一个,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算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用复利方式计收利息,并按规定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员工不在编单位帮办理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无扩大?

  答:有扩大。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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