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邱兴华案对中国法治的三点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6:00 光明网
陈杰人(北京学者)

  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邱兴华杀人案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邱兴华被执行死刑。

  几个月以来,围绕邱兴华是否应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公众展开了一场场论争,参与论争的不仅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辩护律师、刑侦专家,还有法学家、医学家和社会学家,更有无数普通的民众。

  这种争论是很正常的事情。公众争论的目的,也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法治的信任。然而,邱兴华并没能获得精神病鉴定的机会。现在,审判已经结束,围绕这个案子本身的是是非非进行争论或许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不过,对于邱兴华案在中国法治进步历史过程中的启示性意义,我们不仅不能忽视,而且应当谨记。

  邱兴华案的第一个启示在于,面对一个在善良人观念中“十恶不赦”的杀人狂徒,我们到底是应当主张“杀无赦”,还是应当坚持一切程序正义的原则,不仅让当事人,也要让公众真切看到明明白白的正义。

  现代法治视野中的刑罚思想,应该彻底抛却传统的“报复主义”,转而实行罪刑法定和程序正当原则。对于有着数千年严刑峻法思想和报复主义刑罚论的中国而言,这一观念尤其必须逐渐普及。建立在人权思想和人本主义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理念认为,刑罚应当坚持谦抑性原则,刑法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保护犯罪人正当权益的法律,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确切保障是一个社会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内容。当然,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不是无原则地鼓励其犯罪,而是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审判。

  邱兴华案的第二个启示在于,就司法可能涉及的专业问题,比如精神病学鉴定问题、会计审计问题、痕迹检验问题等,如何做,既能保持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又能尊重和吸纳法学专家的意见?

  现在,中国司法正在走向独立和成熟,但在这一过程中,有关法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这一问题出现了极端的观点,有人主张法官可以判定一切。事实上,法官只能有判决权,但对于判决所依赖的事实判定,也需要尊重专家的意见。通过邱兴华案,我们也许应该认真检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专业鉴定问题。

  邱兴华案的第三个启示在于,对于死刑这个涉及人的生命的问题,不管是法官还是社会其他成员,都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而在一些地方,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相对“效率高”,一味追求“从重从快”,这种管理使得一些地方法院为了赶时间,可能会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倡导法治理念,程序公正的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但毋庸讳言,包括许多法官在内,仍有相当多的人“轻程序重实体”,以至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漠视程序价值,过分追求刑罚的效率。围绕邱兴华案所产生的争论,本可使陕西高级法院获得一次向公众展示什么是程序正义的绝好的普法机会。

  再过几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此举就是为了“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也坦承,“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在,在邱兴华案尘埃落定之时,我们抛却种种情绪化的因素,转而认真思考案件之外的司法理念和操作问题,才不枉过去数个月中无数人对此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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