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贮存不得超两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6: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曾卫康)医疗废品处理失当将危及群众安全,近日,《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件网址fwb@rd.gd.cn,传真(020)87773151。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天,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市应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市也可以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有条件的县(区)可单独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程建设。

  《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并且做好记录后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同时,患有传染病的产妇的胎盘,由医疗机构告知产妇并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区)、乡镇、农村和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中运送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