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吸纳公众表达是对民意的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7:41 大众网-大众日报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2007年立法项目建议,公众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提交的立法建议中有84件颇有价值,其中58件已初步确定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处长何远国介绍,受众人关心的保证用药安全的立法建议被采纳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1月5日《成都商报》)

  安徽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注意吸纳民意的做法,在当下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过去,许多群众的感受是:法律法规是“上面”制定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这种感受当然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无须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的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是不无局限的。

  在进入审议和表决程序之前,向社会发出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公众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提交立法建议,这就有利于对民意的充分征集。我们现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而治国的所依之“法”,首先就要充分体现人民共同的利益与意志。如果所立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欠缺,本身不够周密、公正,没有认真听取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以往有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由于在制定时不能广泛而充分地听取民意,导致存在着偏重某一方面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各方权益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被动。

  随着我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公众的参与,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规、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在公布前先听取公众意见,实际上体现了以民为本的要义,是把立法的民主化放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这本身就是保证立法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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