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警察滥权关键在于风险过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7:48 潇湘晨报

  本报评论员 单士兵

  公安部党委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规定凡发生包括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等五种情况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等。

  仅仅是由刑讯逼供制造的悲剧,这些年曾一次次地震慑过我们的心灵。佘祥林与聂树斌就是两个令人心碎的标本。如果不是佘祥林“被害”的妻子意外“复活”,他终身将背负着杀人的罪名;而那个早就被“正法”的聂树斌之所以还能让人记起,是因为真凶最终落入了法网的意外供认。

  显然,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考虑到了这些年发生的诸如刑讯逼供事件多发生于基层,因此寄望于通过明确基层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来控制种种警察滥权现象。但是,在目前看来,这个基层所(队)长问责制可能暂时无法成为根治基层警察滥权的良药。因为警察滥权,绝不仅仅是因为基层主管部门的纵容,其关键在于相关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造成了那些滥权警察被查处的风险过低。

  为什么会出现诸多的警察滥权现象呢?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那些滥权的警察很多时候非但不会受到查处,反而常常还会因破案有功而掩饰掉破案过程中的不当,动用刑讯逼供这类的手段,对于警察与其基层领导而言,带来的利益往往要大过可能产生的风险。

  正如法国著名的作家蒙田讲:刑讯逼供不足以揭示案件事实的真相,只能够考察一个人的忍耐力。佘祥林出来之后是这样说的:“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当一个人被折磨到了如此“生不如死”的境地时,警察所需要的口供自然很容易得到了。

  其实,所有的警察滥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归根到底,都是这种行为本身风险过底。以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为例,这些年法学家们开出的良方其实并不少,比如,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允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备庭审时采用等等。问题是,这样的建议,根本得不到普遍的推广与实施。

  与此相应的是,对于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呼声,仍然无法得到落实。试想,如果不能由侦查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行刑讯逼供,那么,又怎么可能改变基层警察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作风呢?这样一来,基层警察滥权行为得到的只能是更多的回报,而不是风险。而相对于基层警察来说,由此带给基层所(队)长的回报可能更大,风险则会更小。这一切,都注定着基层所(队)长问责制根本不可能成为遏制基层警察滥权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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