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在以实际行动推动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8:0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本报曾多次报道的因质疑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资质,法学博士李刚将卫生部、乐天公司和家和物美公司起诉到法院一案,2006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最终认定,乐天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非法“认证”标志,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该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李刚一倍商品价款8.9元。而在去年7月14日,北京朝阳法院已以卫生部作为此案被告主体不适合为由,驳回了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

  “尽管李刚博士最终只获得8.9元的赔偿,但此案所起的作用和教育意义远远不是这些,我们起诉的初衷已经实现。”李刚的代理律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表示。

  法学界有关人士评价说,“牙防组接连当被告事件”并非表面上的消费者普通

维权官司,更是具有法学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实际行动在推动中国公益诉讼的发展。

  2005年9月16日,李刚从家和物美公司开设的卖场购买了乐天公司生产的乐天瓶装木糖醇口香糖一瓶,价款为8.9元。乐天瓶装木糖醇口香糖的外包装上均印有:“本产品已经通过全国牙防组认证:经实验证明……不会引起蛀牙”等文字,同时还配有“全国牙防组认证”的图案及文字标识。同日,李刚以乐天公司在产品宣传中使用虚假认证,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全国牙防组于1988年由

卫生部批准成立,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开展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活动的工作职权和任务。2003年,国家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行政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但乐天公司却在其后仍接受非法定认证机关——全国牙防组对其产品进行“认证”,导致消费者基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信赖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乐天公司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生产者,有义务对消费者李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家和物美公司作为商品销售者,没有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也存在主观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去年8月底,北京朝阳法院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中指出,全国牙防组作为卫生部设立的非法人型专家咨询性组织,并不具有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权力。其擅自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对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进行认证并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建议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去年11月中旬,国家认监委复函朝阳法院,称国家认监委已与卫生部共同做出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

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去年12月26日,卫生部复函朝阳法院表示,已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协商,决定将口腔保健品纳入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工作,并着手建立我国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制度。

  本报北京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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